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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0-03-18 | 點閱數: 2855

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

  一、「兵役法」第四十條。

  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
  三、「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五章。

  四、國防部頒「緩召作業規定」。

五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」。

公告事項:

    教師款緩召處理對象

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二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
    校長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---受理申請:民國1094月1日至4月30日止。

緩召處理時限:

  • 公告: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15日。
  • 宣傳: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30日。
  • 受理申請:民國1099月1至10月31日止。

應繳驗證件:

  • 初次申請:聘書授課時數表『行政人員要送』教師證、聘書、退伍令、非師院校畢業者,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(實習年資得併計)合計滿一年證明等影本證件。
  • 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08年者)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)

受理單位: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
 

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(十月)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【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】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0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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