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.依據彰化縣政府108年10月4日府人考字第1080350839號函辦理。
二.審酌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
為,宜視為執行職務之延伸,爰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
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須休養或療治,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
筆錄、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、應司法機關傳喚出
庭、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(委員)會要求列席,其上
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相關規
定,且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
行為者,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
款及第10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