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行政院修正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部分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二、依據行政院113年5月16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1358號及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3日府主預字第1130187987號函辦理。
三、修正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部分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如附件。
靜思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