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
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7日府主預字第1120216449號函轉內容如下 依據主計總處112年6月2日主預字第1120101654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茲依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第5點、第12點規定及主計總處110年12月14日分行「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」說明略以,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、高鐵、船舶、汽車、火車、捷運等費用,均覈實報支,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;交通費係以其奉派或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相關必要路程計算上限,作為審核及報支交通費之一致性基準。 |
三、 | 考量交通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,而個人定期票屬預付性質,為響應政府擴大公共運輸政策,鼓勵員工購買個人定期票,爰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,可按票價/優惠天數計算當次或當天出差交通費,並在上述交通費報支上限內覈實報支。 |
四、 | 檢附主計總處109年4月24日主預字第1090101091號函1份,並自112年6月2日停止適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