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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教組長 - 學務處 | 2019-07-25 | 點閱數: 1708

加強宣導學生自我保護、通報及法治教育觀念
說明:
一、據媒體報載,臺北市某道館跆拳道教練發生有誘拐女學生發生性侵害事件,另涉及偷拍裸照行為(新聞網址:
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568727),

其行為皆已觸犯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,且影響學生人身安全權益。


二、經查該案雖非屬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規範之校園性平事件,惟查其態樣仍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適用,且已嚴重傷害當事人學生之身心狀況,除請學校將本案列入個案研討之宣導案例外,仍請學校應加強落實學生自我保護之相關知能、通報觀念及法治教育,若遇有不法之身體界線侵害,應勇於通報113或司法警政單位進行後續處理,並依照下列程序處理:


(一)倘加害人身分為教師、職員工或學生,請學校依據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妥適處理,以維護被害人相關權益,並應告知被害人法律上可主張之權益,且應關注被害人身心狀況提供追蹤輔導。
(二)倘加害人身分不為教職員工及學生身分,雖非校園性平教育法所管轄之事件,惟仍請學校持續關注被害人身心狀況以提供追蹤輔導。


三、學校人員若有發覺學生在校有異樣狀況,應主動介入關心協助。


四、另,請學校針對新進用人員或已聘任之教員員工,包含代理(課)教師、工友、技工、課後照顧人員、校車司機、特教助理員、社團指導教師、運動教練、住宿管理員、保全人員等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,務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-1條第4項規定:「學校聘任、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、運用其他人員前,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,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,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;已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者,應定期查詢。」,提供本府相關人員姓名、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,以電子發文方式函知本府協助查閱動作。

★ 尊重身體自主權!請撥打113、110

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,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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