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為因應行政院修正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(捐)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」規定,重新界定補(捐)助對象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,非屬會計法第52條所定之原始憑證,予以修正相關經費結報方式,並滾動檢討現行對補(捐)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等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等,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相關規定。
二、又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配合前揭依會計法第52條規定重新檢討支用單據性質,予以修正以下規定,併請配合辦理:
(一)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「原始憑證留存代辦、受委託、受補(捐)助機關(構)、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」,及刪除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毁作業問答集第5及11題所列相關問答。
(二)審計部修正「原始憑證留存代辦、受委託機關(構)、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總表」、「查核原始憑證留存代辦、受委託機關(構)、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紀錄」格式。
三、「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(捐)助經費作業要點」修正總說明、修正規定及對照表、行政院主計總處來函及其附件、審計部來函及其附件請至彰化縣政府附件下載區(http://attach.chcg.gov.tw/)下載,附件驗證碼:FKN6K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