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5047號函辦
理。
二、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,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
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碩、博士論文考試,並預定於
該學期畢業者,教育部提供渠等碩、博士學位論文撰寫、
考試方式、修業年限及收費等相關彈性配套措施。爰為維
護在職進修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權益,若教師於
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取得學位證書,視為109
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者,渠等向服務學校辦理較高學歷改敘
時,改敘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日生效。倘教師未能於110
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,則視同延畢,渠等辦理較高學歷改
敘之日期,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申請之日
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