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。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四十一條。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「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五章。
四、國防部頒「緩召作業規定」。
五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」。
公告事項:
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二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---受理申請:民國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。
緩召處理時限:
應繳驗證件:
受理單位: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附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(十月)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【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】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110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