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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書組長 - 總務處 | 2024-01-22 | 點閱數: 176

轉知彰化縣政府來文:

主旨: 檢送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:「捕捉動物,不得使用獸鋏」、第14之2條規定: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,另第30條第1項第7、8款規定略以:「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;違反第14條之2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。處新臺幣(下同)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 為防止傷害動物,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,請貴單位協助加強學校宣導,依動物保護法規定,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,且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,違者處新臺幣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。
四、 檢送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單張,若貴校有鄰近山區之情形,惠請針對較易發現獸鋏之淺山區域加強宣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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