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一案,業奉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令公布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9日臺教綜(五)字第1100006537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22號(網站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。
三、檢附總統令修正公布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。
總統令
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
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
茲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,公布之。
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
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
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布
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,應會同衛生、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;必要時,得禁止到校。
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,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。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。